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二)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