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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餐饮单位储存亚硝酸盐将遭罚款

2013年10月16日 10:09 来源于 财新网
新修订方案提出,对亚硝酸盐实行专营管理,对工业生产领域和建设施工领域使用亚硝酸盐实行备案管理

  【财新网】(记者 李雪娜)深圳市范围内,餐饮服务机构储存亚硝酸盐的,将处以5万元罚款。这是《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修订稿)》(下称《若干规定》)提出的新内容。该市法制办于10月15日对外公布了修订稿全文。

  和2008年版《若干规定》相比,新修订方案提出对亚硝酸盐实行专营管理。要求工业用亚硝酸盐由化工原料商店专营,食品添加剂用亚硝酸盐由食品添加剂门店专营,化学试剂用亚硝酸盐由化学试剂门店专营。日用百货和食品商店(场)、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则一律不得经营。

责任编辑:胡格 | 版面编辑:刘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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