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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仅公募基金会可公募 其余非法

2013年12月30日 17:32 来源于 财新网
若其他慈善组织没有与公募基金会联合募款,则将被视作“非法募集财产”,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非法募集财产限期返还,这也意味着慈善会系统下的各级慈善协会的公募权限被取消

  【财新网】(实习记者 吴剑杰 记者 蓝方)与各地慈善立法逐步开公募权的大势不同,北京最新的慈善立法将公募权牢牢锁定在公募基金会手中。

  2013年12月28日,北京市出台了《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乃北京地区慈善立法的第一步,效力层级较低,相较广东、江苏等地的慈善立法,制度创新也相对有限。

  对慈善立法中最受关注的公募权问题,《规定》明确,仅有依法成立的公募基金会有公募权限;同时,对实践中常见的“联合募捐”做出了明确规范,即依法成立的公募基金会以外的其他慈善组织,依照章程开展慈善活动确需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的,应当与公募基金会联合开展募捐活动。

责任编辑:任波 | 版面编辑:陆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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