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实习记者 吴剑杰 记者 蓝方)与各地慈善立法逐步开公募权的大势不同,北京最新的慈善立法将公募权牢牢锁定在公募基金会手中。
2013年12月28日,北京市出台了《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乃北京地区慈善立法的第一步,效力层级较低,相较广东、江苏等地的慈善立法,制度创新也相对有限。
对慈善立法中最受关注的公募权问题,《规定》明确,仅有依法成立的公募基金会有公募权限;同时,对实践中常见的“联合募捐”做出了明确规范,即依法成立的公募基金会以外的其他慈善组织,依照章程开展慈善活动确需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的,应当与公募基金会联合开展募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