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基层法院不审行政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仅限案件所涉法律的适用问题,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具有公共行政职能的社会自治组织也应成为行政诉讼主体。
1月15日,“理想的行政诉讼法”课题组(下称“课题组”)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上述观点皆在其列。这一课题组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等20名学者组成。
此前的2013年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这是这部俗称“民告官”的法律已经实施23年来的第一次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