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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中院拒绝受理五居民诉水厂案

2014年04月14日 17:14 来源于 财新网
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立案庭工作人员仅对此做出口头解释,但拒绝出具书面文字裁定

  【财新网】(记者 王婧)参与起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兰州居民告诉财新记者,4月14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最终拒绝接收他们的任何起诉材料。(参见“兰州五居民起诉当地自来水公司”)

  此次起诉虽未成功,但原告方表示,将对兰州水污染事件追根究底,不排除更改起诉理由后再次诉讼。

  据原告方称,兰州中院立案庭4月14日上午“一直在开会”,会议结束后即拒绝接受他们的起诉状,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

责任编辑:宫靖 | 版面编辑:闻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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