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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加强企业信息公示 年报需公开

2014年04月18日 19:43 来源于 财新网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企业需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具体业务数据可不公开

  【财新网】(记者 石睿)4月17日,《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布,首次对企业信息公开提出具体要求。同时规定,政府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也应公示。

  根据《意见稿》,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年度报告中的大多数内容都必须公开,包括股东或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企业从业人数、地址、电话,企业开业、存续、清算等经营状态信息,对外投资设立企业信息,网址等网络经营信息。

责任编辑:林韵诗 | 版面编辑:王文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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