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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领导非“法人代表”也须接受审计

2014年07月29日 07:32 来源于 财新网
2008年以来,全国审计机关共审计领导干部22多万人次,查出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的问题金额1000多亿元

  【财新网】(见习记者 赵复多)7月28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在中国政府网公布,《细则》明确提出,国企领导即使非“法定代表人”也须接受审计,重点对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同时,《细则》首次将地方政府性债务、生态环境保护、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内容纳入审计范围,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同日,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中央组织部副部长王尔乘,中央编办副主任何建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党组书记杨士秋,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孟建民出席并讲话。

责任编辑:高昱 |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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