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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再议“扰乱法庭秩序罪”修改

2014年12月06日 08:22 来源于 财新网
多指法庭言辞治罪时机不当

  【财新网】(记者 欧阳艳琴 实习记者 罗国平)刑法第九修正案草案(简称“草案”)第三十五条拟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等行为纳入“扰乱法庭秩序罪”,自10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引发法律界尤其是律师界关注。部分全国政协委员、法学者、律师纷纷发文或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或删除草案第三十五条。

  这是1997年以来,“扰乱法庭秩序罪”第一次修改。1997年《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确定“扰乱法庭秩序罪”包括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如此次修改通过,意味着“侮辱、诽谤、威胁”等法庭言辞亦可入罪(参见财新《新世纪》周刊2014年第46期文章《法庭言辞罪与非》 )。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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