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实习记者 陈梦凡)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在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缴纳排污费。但是如果其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将被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