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崔先康)天津消防总队原政委徐豪元被控受贿一案二审今日(2月3日)宣判。北京高院撤销了北京二中院原判,改判徐豪元免除处罚,当庭释放。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徐豪元受贿9.217万元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说明了改判徐豪元免除处罚,当庭释放的原因。二审法院认为,在二审审理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对徐豪元的受贿犯罪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且考虑到徐豪元的受贿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犯罪情节轻微,其在二审期间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有所认识,表示服从法院判决。综合上述情节,对其可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