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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二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变

2016年11月01日 14:44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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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六周岁”的争议,立法机关称专门听取了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专家的意见,进一步研究了国外相关立法资料,不建议修改
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标准从十周岁下调到六周岁,是201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中的亮点,但也引来不少争议。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标准从十周岁下调到六周岁,是201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中的亮点,但也引来不少争议。10月31日,《民法总则》草案提交二审,据财新记者了解,二审稿依然保留了这一规定。

  由于自然人对民事活动的辨识和判断能力因年龄、智力、健康等原因不同而有差异,立法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现行《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监护人的同意。

责任编辑:高昱 | 版面编辑:陈华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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