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经当事人同意后将企业移送破产程序,使“僵尸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用破产方式化解纠纷。这套由司法解释确立的执转破机制如何实施?近日,最高法院发布指导意见,细化相关规定。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简称“执转破”,是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立的规则,意在打通执行不能案件进入破产程序的通道。但该程序较为繁琐,司法解释的原则性规定难以指导司法实践。财新记者看到,近日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共21条,明确了执转破的条件、管辖法院、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流程等内容,称将率先启动“符合破产原因且属于无经营资金、无营业场所和企业管理机构、人员下落不明的案件以及有关当事人申请尽快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执转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