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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协助组织卖淫三人以上应立案追诉

2017年07月10日 11:14
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三人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财新网】据最高检官方网站7月10日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对2008年最高检、公安部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作出修改和完善。据悉,《补充规定》明确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生产、销售假药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等1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删除了嫖宿幼女案的立案追诉标准。

版面编辑:陈华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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