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王和岩 吴红毓然 单玉晓 崔先康 见习记者 孙良滋 综合报道)落马11个月后,8月9日,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受贿案,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下称石家庄中院)开庭。石家庄检察院指控其受贿4000余万,黄兴国当庭认罪悔罪,庭审结果择期宣判。
据新华社消息,2017年8月9日,石家庄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受贿一案。
石家庄检察院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黄兴国利用担任浙江省台州地委书记、台州市委书记、浙江省政府秘书长、副省长、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天津市委副书记、天津市副市长、市长、天津市委代理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项目用地、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03万余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