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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取代“两规” 学者建议立法加强权利保障

记者 单玉晓 实习记者 张楠茜
2017年10月19日 18:13
反腐败研究专家认为,立法对留置的定性较为关键,应明确留置人员和被留置人员双方的权利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意在建立中共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机构。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 实习记者 张楠茜)“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10月18日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谈及正在推进的监察体制改革,首次明确用监察委员会了采取的留置措施取代过去的“两规”做法。

  对此,反腐败研究专家、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认为,监察制度改革应吸取“两规”的经验和教训,立法应规范留置措施,以符合法治要求。

  “两规”是中共对违反党内法规的党员所采取的特别调查措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第28条规定:“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其中一项调查措施即“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这项措施的产生和适用有特定历史条件和反腐败的需要。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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