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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建议保监会督促险企追偿“8·12”天津爆炸案百亿保费

2017年11月08日 19:02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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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爆炸事故的保险赔付金额已达81亿元,预计赔付将超过100亿元,NGO和环境律师建议保监会和财政部督促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但也有观点认为索赔难度颇大
“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下称“8·12”事故),给保险业带来高达百亿元的理赔余震。 图/财新记者 郭现中

  【财新网】(实习记者 张楠茜 记者 苑苏文)11月8日,非政府组织“北京市朝阳区环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下称环友科技)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财政部寄出《建议函》,建议监管机构督促在“8·12”天津爆炸案中背负巨额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向有关责任单位进行依法索赔。

  已过去两年多的“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下称“8·12”事故),给保险业带来高达百亿元的理赔余震。但多名法律人士指出,当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损失后,爆炸事故责任单位却没有积极赔偿保险公司的损失。

  “我们建议保监会责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代位求偿权时效期内,对‘8·12’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提起诉讼、依法索赔,挽回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同时,请保监会督促其他遭受损失的财产保险公司积极代位追偿,使‘8·12’事故获得公正合法的善后处置。”环友科技在上述题为《关于督促大地、人保等保险公司在天津“8·12”事故中依法索赔的建议函》中写道。

  对于为何同时发函给保监会和财政部,环友科技告诉财新记者,保监会是所有保险公司的行业监管部门,财政部是中央国有保险公司的出资人,两者对督促保险公司索赔都负有责任。

  2017年9月20日,天津保监局和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发布的《2016天津保险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截至2016年末,“8·12”事故中各保险公司共处理赔案6000多件,已赔付81亿元,预计赔付将超过100亿元。报告还显示,“2016年1月6日,作为‘8·12’事故中损失最大、情况最复杂、理赔难度最大的案件结案,大地财险天津分公司支付赔款总计达17.3亿元。另外,‘8·12’事故中一些较大损失事故,在2016年相继结案”。

  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依法享有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进行索赔求偿的权利。《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环友科技向保监会寄出的建议函称,各保险公司在天津滨海新区爆炸案中,是具备代位追偿索赔相关条件的。另外,对此类人为灾难事件进行经济追责,有助于推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落实到位。

  不过财新记者从多方了解到,“8·12”事故中进行理赔的保险公司,如大地财险、阳光财险等,目前尚未向事故相关责任方提起追偿。财新记者致电大地财险天津分公司和北京总公司,对方拒绝就此事接受采访。

  “彻底问责必须要算经济账,而且这是保险公司能够追回的损失,他们不应该放弃自己的合法追偿权。”环境律师夏军对财新记者说,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等事故责任方没有履行好政府委托的安全监管职责,不能让社会无原则地为其买单。

  根据已有法院判决,天津港(集团)公司在“8·12”事故中存在审批和监管等责任漏洞,相关责任人已陆续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2016年2月,国务院批复的《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方面玩忽职守,个别部门和单位弄虚作假、违规审批,对港区危险品仓库监管缺失。2016年11月,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裁郑庆跃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12月,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原总裁助理李洪锋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行政处罚和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公权力机关对他们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制裁,因为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危害了公共安全。但是,经济上对他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则是另一码事,不应当混淆。”北京大学环境法教授汪劲对财新记者说。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亦表示,中国重大环境事故后续处理的通病,就是对涉事责任方“打了不罚,罚了不打”,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只择其一。

  不过,王灿发还提到,如果天津港公司等责任方仅仅承担的是审批和监管的职责,也就是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责任,对之进行经济追责存在难度;而保险公司如果进行追偿,应该找导致事故发生的瑞海公司,即使该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清算,也得赔钱。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李民律师也认为,此案中,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追偿困难颇多。“事故损失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导致,保险公司仅能向瑞海公司进行追偿,无法指向天津港集团,天津港集团及相关人员在事故中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李民告诉财新记者,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追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对此,夏军持不同的观点。他认为,《保险法》赋予保险人向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这个“第三者”并不仅限于肇事企业。“这个第三者没有任何限制,没说只能是瑞海公司,”他对财新记者说,“其实,《侵权责任法》和《国家赔偿法》都是追偿依据,行为失职、存在过错并导致损害后果,不管是谁都该赔偿。”

  夏军透露,他已于今年10月20日向保监会、财政部分别发出履职建议书,同时向天津保监局申请了理赔信息公开。夏军建议保监会督促在“8·12”事故中已进行产险理赔的保险公司,对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等责任方,依法提起索赔诉讼;也建议财政部以出资人身份,督促国有险企对事故责任方进行索赔。

  截至财新记者发稿时,夏军称上述部门尚未给予回复。

责任编辑:高昱 | 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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