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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建议修宪后再通过《监察法》、成立国家监委

2017年11月20日 21:51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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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监委应定位为监察机关,对非监察对象也可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律师无法依《刑诉法》介入,调查不适用《刑诉法》,监委应当向人大作报告
资料图:马怀德。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建议修改宪法后再通过监察法,然后成立国家监委,这样能理顺立法逻辑。”11月20日下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联合举办国家监察法立法座谈会,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发表上述观点。

  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政治体制改革。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意味着经过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近一年试点后,监察体制改革在全国推开。11月7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今年6月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下称《监察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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