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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罪案程序新规出台 地域管辖仍存争议

2017年12月22日 18:35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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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新规或有助于解决“抢案子”问题,但“犯罪对象被侵害地”含义不明,应进一步细化
实施了十一年之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程序规定获得更新。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孙良滋)实施了十一年之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程序规定获得更新。日前,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下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受访学者、律师表示,新版《规定》在地域管辖、产权保护、检察监督等方面均有新意,同时有关内容应进一步细化。

  2005年12月,公安部曾出台《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05〕101号)。相比旧版《规定》,新版《规定》一大变化是由过去公安部一家发布变为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规定》从部门规章转变为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更有刚性和权威。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勇辉也表示,以往公安部门对案件介入的范围比较广,此次出台的《规定》从公安部门自己进行限制到引入检察院进行限制,核心内容就是要避免公安部门不必要或者错误地介入经济纠纷案件当中。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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