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苑苏文 实习记者 郑一铭)发生在辽宁省朝阳市的化学博士张丹被控侵犯商业秘密案迎来了第三次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张丹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近280万元。这次判决较第二次一审减轻了刑罚,与第一次一审接近,此前备受争议人大代表来信中的观点未被采纳。
张丹出生于1980年3月,毕业于天津大学,所学专业为化学工程,获工学博士学位。2010年4月3日,他与表叔白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光达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总经理助理、研发中心主任。同时,张丹还签订了《保密协议》,其中包含竞业禁止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