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覃建行 实习记者 蒋芷毓)一年多以前,53岁的河南漯河男子刘盘庚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因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法定醉酒标准而被控危险驾驶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刘盘庚发现,为其做乙醇含量检验的机构并无司法鉴定资质,而在他背后还有1200多起已经判决的同类案件。涉事的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回复财新记者称,该机构提供的不是司法鉴定意见,而是检测“公证数据”,在司法活动中被采用与其无关。
据漯河市源汇区检察院起诉书,2018年8月7日晚,刘盘庚酒后驾车行驶至漯河市源汇区太白山路沙河大桥南头时,遇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执勤民警在此检查,遂掉头逆行至太白山桥北头,被执勤民警截停。因未按要求打开车门接受检查,其被交警砸破车窗玻璃,强制下车接受检查。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的标准。检方认为,刘盘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存在逃避、拒绝交警检查的情况,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