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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议下调疫情信息发布机构层级

2020年01月21日 20:34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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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定期公布信息,将原来的“省级”拓宽为“县级以上”;对于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信息披露,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根据疫情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授权设区的市、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疫情信息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日前引发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讨论,有学者建议下调向社会公布疫情的行政级别,以保证信息公布更加及时。

  【财新网】(见习记者 唐爱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日前引发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讨论,有学者建议下调向社会公布疫情的行政级别,以保证信息公布更加及时。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级部门公布本行政区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北京大学医学院卫生法学教研室的杨健博士告诉财新记者,她曾在2019年开展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准备工作中呼吁,希望立法更明确疫情公布的授权行政级别,适当调降。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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