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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猥亵儿童罪,何以认定“其他恶劣情节”?

2020年06月22日 16:30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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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猥亵儿童获刑五年引发巨大争议,有观点认为应按《刑法》237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其他恶劣情节”,升档将其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实践中法院对升档处理非常谨慎,律师呼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其他恶劣情节”适用范围
资料图:王振华。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因猥亵儿童罪一审获刑五年后,引发的舆论风波不断。

  【财新网】(记者 覃建行)新城控股(601155.SH)原董事长王振华因猥亵儿童罪一审获刑五年后,引发的舆论风波不断。一方面,王振华辩护律师连续公开发声,表示将提起上诉,继续为其做无罪辩护。另一方面,尽管五年的刑期已属该罪法定刑范围内的顶格处理,但有法律界人士称,应按照《刑法》第237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其他恶劣情节”,升档对王振华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财新此前报道,2019年7月3日晚间,上海警方通报了一起警情,一名周姓女子将朋友的女儿从江苏带至上海某酒店,后其朋友女儿在房间内遭到一男子猥亵。警方已将涉嫌猥亵儿童罪的周某某和王某某刑事拘留。后经证实,王某某即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周某某系周燕芬,其朋友女儿被证实为9岁女童,王振华猥亵过程中致其阴道撕裂(详见财新网:“新城控股王振华涉猥亵女童被刑拘 其子紧急接任董事长”)。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杨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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