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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结束 目录制定权引争议

2020年08月17日 11:29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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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如何与《网络安全法》和尚未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衔接?草案授权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要数据保护目录,是否会带来管辖上的冲突?
8月16日,中国首部《数据安全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结束。中国人大网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显示,45天时间里共有207人次在线提出651条意见。

  【财新网】(实习记者 陈怡帆 记者 覃建行)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数据已扩散到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数据安全既关乎国家主权,又与公民权益息息相关。8月16日,中国首部《数据安全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结束。中国人大网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显示,45天时间里共有207人次在线提出651条意见。多位学者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部草案存在内容模糊、监管主体过于宽泛、管辖权之间可能有冲突等问题,不少条款需要进一步修改。

  6月28日至30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数据安全法》草案。7月3日,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文共七章51条,第一章为总则,首先区分了“数据”和“信息”的概念,规定《数据安全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第二章规定了数据安全与发展的支持措施,以及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其中包括:实施大数据战略,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培育数据交易市场等。第三章提出,为有效应对境内外数据安全风险,建立数据安全制度,其中第十九条规定,要建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确定重要数据保护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对于开展数据的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主体,第四章规定了相应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五章对电子政务建设,政务数据的收集、使用、安全管理、储存,公开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第39条规定,国家制定政府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第六章为法律责任,第七章为附则。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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