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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社会信用条例 禁止相关单位收集个人生物信息

2020年12月03日 09:51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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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将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两类,禁止后者的提供方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等。杭州也正在立法,禁止居民小区强制“刷脸”
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其中明确禁止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生物识别信息。图/王刚/中新社

  【财新网】(实习记者 汪秋言 记者 覃建行)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立法规范个人信息采集。据天津市人大官网,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下称《条例》),其中明确禁止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生物识别信息。由于公众普遍对人脸识别等生物技术的泛滥感到担忧,该《条例》一经发布便引发关注。

  财新记者注意到,《条例》共8章66条,规定了社会信用信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等内容,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所指的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两类。其中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而市场信用信息则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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