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12月15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定于12月19日起施行。《解释》对近年来时有发生的安全评价造假问题规定了较低的定罪标准,由于此类行为通常系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解释》强调要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安全评价是一项法定制度,其目的是查找、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生产经营活动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等,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安全评价有明确规定,相关行业的企业不经过安全评价就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评价由企业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