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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造假突出 “两高”出台新规明确入刑标准

文|财新 覃建行,谭海燕(实习)
2022年12月15日 20:18
重大事故中往往存在安全评价机构失职的情况。新司法解释明确,认定为安全评价虚假证明文件,除了故意伪造还有另外五种具体情形;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情节严重”和升档量刑的具体情形
12月15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定于12月19日起施行。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12月15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定于12月19日起施行。《解释》对近年来时有发生的安全评价造假问题规定了较低的定罪标准,由于此类行为通常系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解释》强调要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安全评价是一项法定制度,其目的是查找、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生产经营活动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等,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安全评价有明确规定,相关行业的企业不经过安全评价就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评价由企业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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