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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释法“敏感”案件

2015年07月23日 07:51 来源于 财新网
专家分析:在如今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情况下,以案释法在具体操作层面可能存在问题,能否达到所预期的效果也还存疑

  【财新网】(记者 赵复多)近日,最高检试水“以案释法”,规定检察官可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社会群体事件”等案件主动向公众“释法”。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检察官以案释法,即检察官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

  其中,检察机关可以对公众“以案释法”的六类案件是指: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社会群体事件、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具有预防职务犯罪效果的案件。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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