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 见习记者 单玉晓)历时40年,宪法规定的特赦条款再次被激活。像宪法的其他很多制度一样,宪法明文规定的特赦制度多年来一直是“沉睡”的。
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上一次最近的特赦还要最追溯到1975年,1949年以后实行过七次。其中第一次特赦始于1959年9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罪犯的决定》,其中除了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战犯之外,还包括普通刑事犯罪五年以下,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者,只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无期徒刑犯已经服刑满七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减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据中国社科院研究员陈云生的总结,第一次特赦各省市总计12082人,其中就包括已被关押10年,且“已经有确实改恶从善的表现”的溥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