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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30万元判三年 专家称相关司法解释亟待出台

2015年12月02日 22:33 来源于 财新网
彭新林认为,较之过去仅对贪污数额做出刚性规定,《刑法修正案(九)》采用了“数额”+“情节”并重的弹性模式,更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财新网】(记者 赵复多)“折合十万判一年?贪官们弹冠相庆奔走相告了。”近日,“国家体育总局拳跆中心副主任受贿30万元获刑三年”的新闻引发了人们热议。

  据媒体报道,原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赵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接受贿赂款30万元,一审获刑10年。赵磊不服上诉,鉴于在审理期间《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实施,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北京高院最终以受贿罪判处赵磊有期徒刑三年,在案扣押的30万元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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