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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原副省长刘志庚一审被判无期

2017年06月01日 10:46
经审理查明:刘志庚利用担任深圳市龙岗区区长、区委书记、东莞市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股权收购、土地置换、银行贷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9817万余元
刘志庚受贿案一审现场图。

  【财新网】5月31日下午,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广东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志庚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刘志庚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刘志庚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12年,被告人刘志庚利用担任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东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东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股权收购、土地置换、银行贷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817.015069万元。

版面编辑:陈华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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