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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惩处低龄暴力犯罪?人大代表呼吁保留收容教养制度

2020年05月21日 11:28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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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低龄化渐成趋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删除了关于收容教养的表述,引起各界意见反弹。全国人大代表方燕认为,收容教养实践效果不佳有多方面原因,但不能否认其价值,应予保留完善
现行《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等八类刑事犯罪放宽到14到16周岁,14周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群。资料图为吉林省一未成年犯管教所。图/IC photo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2019年10月2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一名10岁女童遇害身亡,加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男孩蔡某某。由于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是将蔡某某收容教养三年。这起案件发生时适逢《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提交立法机关审议,是否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收容教养制度应否保留等问题引起各界热烈讨论。

  赴京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长期关注未成年人群体。她注意到,近年来,在“大连女童遇害案”、“神木女孩被逼迫卖淫、遭殴打致死、肢解埋尸案”、“湖南12岁男孩不满管教杀害生母案”等多起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中,施害者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又因无妥善教育矫治措施而被放任发展,给社会造成极大隐患。“这说明在刑罚和放任之间存在一个巨大的空白地带,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势在必行。”方燕表示她针对该问题起草了一份议案,希望得到关注。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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