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3月4日,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新司法解释,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
此次发布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全文共21条,将于3月6日起施行。据最高法院研究室、最高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解释》发布的背景是,自2019年8月通过的《药品管理法》和2020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假药、劣药相关认定和犯罪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后,一些办案人员对假药、劣药的认定,妨害药品管理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入罪要件的具体情形,以及非法收购、销售骗保药品的处理等问题普遍感觉难以把握,亟需制定新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确保法律正确、全面、统一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