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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受贿3754万余元 内蒙古高院原院长胡毅峰领刑14年

文|财新 冯华妹
2024年01月09日 22:36
官方通报曾指胡毅峰执法犯法、以案谋私,大肆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大搞权钱交易,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
2024年1月9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图: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新网】开庭两个多月后,内蒙古高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一审宣判。2024年1月9日,山西忻州中院对胡毅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万元;对查扣在案的胡毅峰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由此,胡毅峰成为谢计来之后2024年第二名领刑高官。

  胡毅峰犯罪时间长达22年。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8年,胡毅峰利用担任原内蒙古巴彦淖尔盟盟委副书记、盟长,内蒙古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内蒙古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内蒙古高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和案件协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共计3554万余元;2019年,胡毅峰退休后利用曾担任内蒙古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所涉案件处理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200万元。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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