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开庭两个多月后,内蒙古高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一审宣判。2024年1月9日,山西忻州中院对胡毅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万元;对查扣在案的胡毅峰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由此,胡毅峰成为谢计来之后2024年第二名领刑高官。
胡毅峰犯罪时间长达22年。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8年,胡毅峰利用担任原内蒙古巴彦淖尔盟盟委副书记、盟长,内蒙古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内蒙古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内蒙古高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和案件协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共计3554万余元;2019年,胡毅峰退休后利用曾担任内蒙古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所涉案件处理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