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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朱征夫:破产法应专章规定跨境破产

文|财新 单玉晓
2024年03月01日 15:56
朱征夫认为,中国缺乏健全的跨境破产法律体系专业人才,内地法院和破产执业者无法积极有效地主导甚至参与跨境破产程序或进行合作
资料图:朱征夫。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跨境破产的规则亟待完善。这是近年来《企业破产法》修改进程中,中国破产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来自广东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近日向财新表示,他准备向即将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建议,呼吁在《企业破产法》中设专章规定跨境破产制度。

  破产法律制度,是评价一国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2007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并非没有关注跨境破产问题。该法第五条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鲍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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