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跨境破产的规则亟待完善。这是近年来《企业破产法》修改进程中,中国破产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来自广东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近日向财新表示,他准备向即将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建议,呼吁在《企业破产法》中设专章规定跨境破产制度。
破产法律制度,是评价一国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2007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并非没有关注跨境破产问题。该法第五条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