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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新规:“阴阳合同”隐匿收入属于逃税

文|财新 单玉晓
2024年03月19日 09:25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签订“阴阳合同”隐匿收入、虚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等属于逃税行为,符合一定条件可定罪处刑
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解释》旗帜鲜明地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财新网】司法新规为纳税人划定新的“红线”和“雷区”。3月1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签订“阴阳合同”隐匿收入、虚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等行为,属于《刑法》打击的逃税行为,符合一定条件可定罪处刑。

  《解释》共22个条文,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有关罪名的理解及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同时明确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单位危害税收犯罪的处罚原则等其他问题也在《解释》中有所体现。《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实施,有涉税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红亮向财新表示,对纳税主体而言,应及时了解规则的变化,知晓税收“红线”,避免在在经营中无意识触线,知法的同时也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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