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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新《公司法》关于股东连带责任的规定,“给投资带来最大的风险是,投资人不仅要考察项目,还要考察所有的投资人”。著名经济学家、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华生教授近日在北京大学的一场讲座中作上述表示。
华生指的是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但相关部门坚决反对,说我们不能承担这个责任" 相关部门是指什么部门啊?
都是换一个总管事物 就下一批烙印
说得好
感觉对债权人的保护有点过头了,并对新设立公司的心态也趋向保守,对发起股东的责任过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