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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卸完煤制油又装食用油 法律如何规制罐车运输乱象

文|财新 覃建行
2024年07月10日 10:01
此类做法被《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还可能涉嫌《刑法》上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律师表示,承运方的责任比较明确,油脂企业和买方是否担责需进一步调查
资料图。《刑法》第144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即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近日,新京报曝光罐车运输煤制油后,未清洗就直接装运食用大豆油的行业乱象。该报道援引罐车司机说法称,食品类液体和化工液体运输混用且不清洗,已是罐车运输行业里公开的秘密。乱象引发公众对食用油安全的担忧,法律法规如何规制?

  国务院制定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其虽聚焦粮食流通领域,但在附则中亦指出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除第9条第2款(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条款)之外的所有规定。其第14条中规定,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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