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最高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即通常所说的“背靠背”条款,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规定。最高法院表示,此举意在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其合法权益。
近年来,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突出,尤其是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常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在收到第三方(业主或上游采购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或约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这类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是引发相关款项支付纠纷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