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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法规落地厦门 11月1日起施行

文|财新 单玉晓
2025年08月29日 16:47
继深圳后,厦门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制定完成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共16章189条,全称中加入“保护”一词,创设了三大特别破产程序,并设置逃废债防范与惩戒机制
资料图:厦门,双子塔建筑群。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继深圳后,同样有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厦门,制定完成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下称《条例》)。

  据《厦门日报》报道,8月26日,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11月1日厦门“营商环境日”当天起实施,这意味着,在厦门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满五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该《条例》申请个人破产。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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