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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审 污染修复责任划分引争议

2017年12月22日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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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稿中,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主体发生了重大转移,此前是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修复,修改后则可能由土地污染责任人负责全部风险管控、土壤修复等

  【财新网】(记者 苑苏文)2017年12月22日,《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二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汇报了十项修改情况,但有专家指出,草案二审稿中,对土地污染修复责任的划分仍“需要好好考虑”。

  在对草案一审稿有关农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修改建议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汇报时提到,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官员和专家提出,农用地风险管控不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污染责任人也应采取相应措施,建议按照“污染担责”的原则,明确污染责任人在农用地风险管控中的责任;同时,修复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应当加强监管,确保修复质量和效果。

责任编辑:冯禹丁
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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