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新《公司法》关于股东连带责任的规定,“给投资带来最大的风险是,投资人不仅要考察项目,还要考察所有的投资人”。著名经济学家、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华生教授近日在北京大学的一场讲座中作上述表示。
华生指的是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财新网】新《公司法》关于股东连带责任的规定,“给投资带来最大的风险是,投资人不仅要考察项目,还要考察所有的投资人”。著名经济学家、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华生教授近日在北京大学的一场讲座中作上述表示。
华生指的是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刘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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