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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办法出台

2009年12月23日 11:52 来源于 财新网
自2010年1月1日起,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财新网】(记者 兰方 胡雅君)2009年12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将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该文件名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称《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曾在2009年2月5日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彼时一同接受公众“审议”的,还有《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保部)官员在公开场合多次表示,两个“办法”必将在年内出台,但因为经济形势不明朗、担心新制度将增加企业负担而一再推迟出台。

更多报道详见【专题】公共政策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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