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林韵诗)今后,云南省30亩(两公顷)以上的建设用地审批权,将下放至市州政府。
7月29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昭通等15个州(市)人民政府行使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下称《决定》)。根据《决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两公顷以上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划拨或有偿使用,可由当地州(市)政府直接批准。
此前,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审批权属于云南省政府。
此次《决定》涉及的15个州(市),是指云南省内除昆明外的15个州(市)。而据云南网报道,早在2008年,昆明市政府就获得上述审批权。这就意味着,今后,云南省内的16个州(市)政府可直接审批30亩以上的具体建设用地划拨或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