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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规范城乡低保资金管理

2012年10月17日 11:19
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以低保家庭为单位为其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当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

  关于印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据财政部网站)

  财社[2012]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财政部、民政部制定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民政部

  2012年9月28日

版面编辑:汪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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