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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港大法学年会】
排除非法证据应调整控辩证明责任

2012年10月29日 08:43 来源于 财新网
今后应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控方履行证明责任的方式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降低辩护方的初步证明责任,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财新网】(实习记者 李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以落实,不仅有诉讼理念、司法体制等深层次的原因,相关规定在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也不可忽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10月26日表示。

  在当天举行的2012年“北京大学-香港大学法学年会”上,陈永生作了题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命运”的报告。报告就该规则立法及具体制度层面必须进行的改革,展开探讨。

  2010年6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大体吸收《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内容。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林金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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