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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会起诉国家海洋局被法院驳回

2013年08月15日 19:04 来源于 财新网
在《民事诉讼法》《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等为环境公益诉讼打开大门的背景下,北京一中院以NGO组织“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

  【财新网】(记者 刘虹桥)8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向NGO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下称中环会)发出行政裁定书,驳回后者对国家海洋局的起诉。

  财新记者获悉,8月2日,中环会向北京一中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国家海洋局此前批准康菲石油公司蓬莱19-3油田恢复生产的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行政行为

  财新记者见到了北京一中院发出的行政裁定书。裁定书称,“国家海洋局做出的716号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未侵犯中环会的合法权益,故中环会作为原告对国家海洋局提起行政诉讼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责任编辑:宫靖 | 版面编辑:路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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