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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姐”龚爱爱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3年10月31日 10:30 来源于 财新网
陕西榆林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9月29日,陕西省靖边县法院对神木“房姐”龚爱爱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龚爱爱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财新网】(见习记者 张明晓)2013年10月31日上午10时,陕西榆林中级法院对“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公开宣判,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此前,榆林中院消息称,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陕西省靖边县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限内,通过靖边县人民法院向该院递交上诉状,该院依法决定予以受理。

  参见财新网此前报道:“房姐”龚爱爱一审获刑三年

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王文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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