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5月28日消息,为了加快居住证制度改革,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8日决定,授权省政府在开展居住证制度试点的部分市县自今年7月1日起暂时停止施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上述暂时停止施行在一年内试行。
据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陈石春介绍,今年1月,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文推行居住证积分管理,建立完善以居住证为基础的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流动人口的子女就学、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等公共服务提供以及社会重要事务参与,与居住证积分挂钩。申领、发放居住证的基本条件,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按照其居住年限、就业状况、受教育程度等多方面的具体情况,累积积分并根据积分享受不同的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