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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解读三个《提名考察办法》

2015年04月27日 18:06
从十八大以后查处的案件和巡视发现的问题看,不收敛不收手现象时有发生,连“不敢腐”都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不能腐”和“不想腐”更是远远没有做到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3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三个《提名考察办法》”)。日前,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负责同志。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出台三个《提名考察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章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为落实党章的规定和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起草组深入开展调研,凝聚各方共识,在实践中边探索边总结,数易其稿,形成了这三个《提名考察办法》。中央出台三个《提名考察办法》,是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组织和制度保障,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增强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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