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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规强化财产权司法保护

2015年05月29日 19:32 来源于 财新网
明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标准及“情节严重”标准,建立了以数额为主,兼顾行为次数、行为对象、行为后果等情节的多层次标准;规定从宽处理的情形,避免审判随意性和不公平

  【财新网】(实习记者 单玉晓)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发布,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妨碍司法类犯罪的一种,该罪名出现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中,此前被称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将其描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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