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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民意 学者建议完善公司决议撤销规定

2016年04月18日 12:50 来源于 财新网
司法解释对股东知情权、董事会有效决议、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作出细化规定,将与董事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纳入确认之诉的原告范围;受访学者建议完善公司决议撤销规定

  【财新网】(实习记者 沈凡 记者 单玉晓)最高法院正在就《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13日。有学者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指出,征求意见稿未提及实践中饱受诟病的公司决议的撤销问题,且对股权转让等问题的规定有待细化。

  财新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六条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明确行使知情权须具备的股东身份。“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原始凭证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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